七氟丙烷氣體自動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一般規定:
1、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,其滅火劑設計用量,應根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 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經計算確定。
2、有爆炸危險的氣體、液體類火災的防護區, 應采用惰化設計濃度;無爆炸危險的氣 體、液體類火災和固體類火災的防護區, 應采用滅火設計濃度。
3、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,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,應按其中最大的滅火設 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確定。
4、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,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 不應超過 8 個。
5、 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,應按儲存量最大的防護區確定。
6 、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,應為防護區設計用量與儲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網內的剩 余量之和。
7、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 72 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,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 100%設置備用量。
8、 滅火系統的設計溫度,應采用 20℃。
9、 同一集流管上的儲存容器,其規格、充壓壓力和充裝量應相同。
10、同一防護區,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時,集流管可分別設置,系統啟動裝置必須共 用。各管網上噴頭流量均應按同一滅火設計濃度、同一噴放時間進行設計。
11、管網上不應采用四通管件進行分流。
12、噴頭的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)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于 6.5m;
2)最小保護高度不應小于 0.3 m;
3)噴頭安裝高度小于 1.5 m 時, 保護半徑不宜大于 4.5 m;
4)噴頭安裝高度不小于 1.5m 時,保護半徑不應大于 7.5 m 。
13、 噴頭宜貼近防護區頂面安裝,距頂面的最大距離不宜大于 0.5 m。
14 、 一個防護區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,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 10 臺。
15、 同一防護區內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多于 1 臺時, 必須能同時啟動,其動作響應時差不 得大于 2 s。
16、 單臺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保護容積不應大于 160 m3;設置多臺裝置時, 其 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大于 10 m。
17、 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,其高度不宜大于 6.0 m。
18、 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宜高于防護區地面 2.0 m。